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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业连锁企业若干规定[失效]

  连锁经营适用于超级市场、便利店、专卖店等多种经营业态。
  连锁超级市场是指若干门店使用统一商号,以开架自选售货方式经营主副食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专用商品,并实行电子结算方式统一付款的经营组织。
  连锁便利店是指若干门店使用统一商号,以开架自选售货方式经营即饮食品、日用小百货,并实行电子结算方式统一付款的经营组织。
  连锁专卖店是指若干门店使用统一商号,专门经营某种品牌或者品牌系列商品的经营组织。
  第七条 (连锁超级市场设立条件)
  设立连锁超级市场,其门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
  (二)日营业时间在12小时以上;
  (三)非鲜活类商品条形码(包括门店自制码)的使用率达到90%以上;
  (四)商品货架的布局符合业态规范要求;
  (五)电子结算系统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连锁便利店设立条件)
  设立连锁便利店,其门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
  (二)日营业时间在16小时以上;
  (三)非鲜活类商品条形码(包括门店自制码)的使用率达到90%以上;
  (四)商品货架的布局符合业态规范要求;
  (五)电子结算系统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 (连锁专卖店设立条件)
  设立连锁专卖店,其门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部经营某种品牌或者品牌系列商品;
  (二)营业面积与经营经营活动相适应;
  (三)商品货架的布局符合业态规范要求。
  第十条 (登记注册)
  具备设立条件的连锁企业,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未以连锁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不得以连锁企业名义经营。
  连锁企业使用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连锁百货、餐饮、服务企业的规定)
  对连锁百货、餐饮和服务企业的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商业委员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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