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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97修正)

  (八)其他有碍市容的行为或者现象。
  违反前款第(一)、(二)、(六)、(七)项规定的,由市容管理部门委托广场监察队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前款第(三)、(四)、(五)、(八)规定的,广场监察队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 (禁止性活动的特别规定)
  广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杂耍卖艺、兜售物品;
  (二)设置户外广告;
  (三)在喷水设施区域内溜旱冰;
  (四)捕捉、伤害广场鸽;
  (五)其他妨害广场管理秩序的活动。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广场监察队按照《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容管理部门委托广场监察队按照本市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前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广场监察队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限制性活动的特别规定)
  在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征得广场管理办公室的同意:
  (一)组织文娱、体育、展览、咨询等活动;
  (二)张挂、张贴宣传品;
  (三)因养护、维修需要进行施工作业;
  (四)设置公共服务设施;
  (五)其他影响广场管理秩序的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广场监察队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并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 (处罚程序)
  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广场监察队以委托行政管理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款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广场监察队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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