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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信业务经营管理办法(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电信业务经营管理办法>等2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4月1日)废止

上海市电信业务经营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1月14日上海市人民
 政府第52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维护本市的通信秩序,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保障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电信业务,是指根据特定用户的要求,通过光、电或其他电磁系统传递符号、信号、文字、图像或者语言等信息的各类服务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本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基本电信业务专营、其他电信业务放开经营,资源共享,有偿提供,平等竞争,保护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邮电管理局)是本市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物价、海关、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 (电信业务分类)
  电信业务分为专营电信业务和放开经营电信业务。放开经营业务实行许可证经营制度和申报经营制度。
  第七条 (专营业务范围)
  下列电信业务由国家批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专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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