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失效]

  当事人对伤亡事故责任的认定有争议的,可以提请事故鉴定委员会对事故责任作出鉴定。
  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因地铁运营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人员伤亡的,市地铁总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当事人自身过错造成伤亡的,市地铁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地铁总公司按《地铁乘客守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市政局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地铁总公司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地铁总公司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地铁总公司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进行作业的,市地铁总公司应当通知其立即停止作业。
  对已办理有关手续,在地铁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作业的,但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地铁安全的情况,市地铁总公司应当通知其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市政局责令其限期拆除;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的,由市市政局责令其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市政局责令市地铁总公司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地铁设施损坏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地铁建设或者运营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损坏的,由地铁建设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根据其损坏程序给予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