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献血条例(1998)(发布日期:1998年9月22日,实施日期:1998年10月1日)废止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的决定
(1997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四条的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
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作如下修改:第
二十八条第二款“罚款所得金额作为献血事业专项基金,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订”修改为:“罚款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