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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乡镇企业加快发展与提高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失效]

  五、关于发展外向型经济政策
  (三十九)积极扶持外向型经济发展。对效益好、创汇多的乡镇企业,在信贷、能源、人才、技术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外贸部门要积极帮助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申办自营进出口权,鼓励和支持出口成本低、创汇多的乡镇企业,使用出口产品许可证。对符合边境小额贸易条件的乡镇企业,外贸部门要优先申报边境贸易权。具备条件的企业,经中外双方批准,可在境外设立商业机构,对其派驻人员,由我省发给护照,并根据外方邀请信,发给多次往返签证。要积极争取利用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和“贸工农”贴息贷款,并择优投放,专项用于扶持“贸工农”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各地要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四十)外商投资的乡镇企业从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给予减免所得税额5%的照顾。
  (四十一)支持乡、村集体企业有偿出让部分股权给外商,进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按“三资”企业注册。
  (四十二)各级经合、外资(招商)、外事等部门要广泛牵线搭桥,支持乡镇企业开展东西合作和南联;帮助乡镇企业引进资金、技术、项目和人才。招商引资工作要逐年制定计划目标,落实到上述有关部门。
  六、其它政策
  (四十三)工商管理部门要减少乡镇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所提交的文书证件和前置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提交专项审批或许可证外,乡镇企业申请开业登记,只要持村委会或乡镇政府批件,即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按《乡镇企业法》规定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允许先试制,后办理变更登记。凡在省级乡镇工业小区内兴办的企业(不含国家规定必须审批的行业),除“三资”企业立项、审批由省计委、外经贸厅委托或授权小区所在县(市、区)计委等有关部门审批,直接报省工商局(哈尔滨市、牡丹江市报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外,其他不再报计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直接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凡申请开办加工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乡镇企业,注册资金数额可低于国家规定限额,申请开办法人企业的,其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下的,可不进行验资,由出资的企业法人或其它企业法人出具担保证明,即可登记注册;申请开办非法人企业的,只要具备一定生产经营条件,即可登记注册。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股份制企业除外)不再作为必需的变更登记条件。凡获得国家和省名、优、新、特产品和“三来一补”项目的乡镇企业,经省工商局核定可以冠以省名。
  (四十四)凡在省级乡镇工业小区兴办的企业,城建部门一律免征城镇建设配套费;电力部门在收取电力增容贴费时,执行规定标准的下限,对增容数额超过100KW以上的企业,可在年内分次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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