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深化改革的政策
(三十五)积极探索公有制在乡镇企业的实现形式,把股份合作制作为乡镇企业改革的主推模式。今后乡村新办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股份合作制,现有乡村集体企业要逐步向股份合作制转化,重点要在明晰产权,调动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及吸纳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入股等方面,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突破。提倡少留或不留集体股,解决经营者和职工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提倡职工全员持股,但不平均持股,鼓励经营者或经营班子控股,解决平均持股带来的吃股份合作制“大锅饭”问题;提倡职工分期购买集体股份,解决企业资产过大、职工买不起的问题;提倡企业外部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入股,解决企业发展资金不足问题。具体改制形式要因企制宜,注重实效,不搞一刀切。同时在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管理、财务分配、企业治理结构以及改制后登记备案等方面,要进一步加以规范。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合作企业转化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一定规模的骨干企业,逐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十六)鼓励和支持乡镇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以优势产业、骨干企业和名牌拳头产品为龙头,以资产和生产经营为纽带,通过收购、租赁、兼并、参股、控股等方式,形成规模优势,加强资产管理和资本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特别要组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地域的企业集团,有关部门要在集团的组建、登记备案、资金投放、信贷扶持、申报自营进出口权以及用地、用电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十七)支持实力强、效益好的乡镇企业兼并国有企业,促进结构优化和资产重组。兼并的具体形式应根据企业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可以通过购买、出资控股、参股、资产折股等多种形式进行。原则上要由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并负责安置人员;被兼并企业属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其银行债务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免除利息,分年还本。对兼并亏损严重、负债率高、贷款本息确实难以归还的国有企业,经贷款银行核实同意,可按有关规定免除罚息、计缓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本金可在一定期限内实行停息挂帐。被兼并的国有企业兼并前发生的潜亏和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专项资产损失,经有关部门批准和财政部门同意,可冲销被兼并企业的公积金和资本金。如冲销不完,兼并后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分期摊入兼并企业成本。被兼并的国有企业原来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可随产品和项目带入兼并企业继续享受,原国有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渠道予以保留,同时,被兼并的国有企业也享受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十八)鼓励乡镇企业租赁国有企业,盘活闲置资产。租赁形式要因企制宜,可采取切块租赁的办法,对产品连带关系不强、组织结构制约较弱的企业,将固定资产分割砍块租赁给若干个承租者;也可以采取连包滚租的办法,将资产和债务一并滚给承租者;还可以采取先租后卖的办法,对一次性购买有困难的,可通过租赁形式先租给乡镇企业,待租赁期满后,再通过购买的形式卖给乡镇企业。乡镇企业租赁国有企业租金的确定,必须根据租用资产的金额,接受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的人数,以及同行业或本企业的资金利税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固定资产折旧率等因素,合理确定租金,以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