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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乡镇企业加快发展与提高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失效]

  (二十九)技术改造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后,对效益好、自我发展能力强的企业,需缩短折旧年限的,由企业申请,报省地税局与省财政厅商量同意后,允许加速折旧,增提折旧的费用,年终考核时视同实现利润。
  (三十)鼓励企业加速技术开发和新产品开发。大中型乡镇企业和企业集团要逐步建立技术开发机构。乡镇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在信贷、立项、成果申报及奖励、职称评定、人员出国考察等方面,与国有企业科研机构享有同等待遇。乡镇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经地市以上有关部门鉴定后得到应用的,从投产当年所获利润中提取5%以上的资金,奖励新产品开发应用的有功人员。
  (三十一)各级政府要把乡镇企业的人才培训列入各级科技、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各类高等、中等院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对乡镇企业职工进行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鼓励依托现有高等、中等院校和培训机构,共同创办乡镇企业学院(系)、专业,各级政府要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对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院校培养的毕业生,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承认其学历。
  (三十二)鼓励各类人才向乡企业流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由组织派到乡镇企业工作、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的,原身份、待遇不变,并享受所在企业同类人员的待遇;自愿调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保留原国家干部身份,工龄连续计算;到农村领办、创办乡镇企业的,可从税后利润提取50%作为个人奖励;对带项目到乡镇企业工作的,每年可从该项目税后和还贷后利润中提取30%作为个人奖励。
  (三十三)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如需另行安排工作时,可在家庭所在地就地就近通过双向选择确定用人单位,由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派遣手续,工龄连续计算。与乡镇企业签订聘用合同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直接转正定级。非在职“五大”毕业生和计划外自费专科学历的毕业生,自愿到乡镇企业工作的,由地市以上人事部门办理聘用手续,聘用期满3年后,办理转正手续。上述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由所在企业发给一定的补助费和交通、食宿补贴,月工资向上浮动2级。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取消上述待遇。
  (三十四)做好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乡企主管部门要在人事部门统一指导下,负责开展乡企内部有效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获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乡镇企业人才,由所在单位按月分别发给150元、100元和50元的专业技术职务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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