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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乡镇企业加快发展与提高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失效]

  (十九)农业银行要积极帮助乡镇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解决原料收购资金,统筹安排,按计划下达,保证重点企业收购农副产品所需的资金。
  (二十)对乡镇企业盘活的信贷存量资金,实行谁盘活、谁得益,资金规模不上缴,以地市为单位进行调剂,全部留给当地发展乡镇企业,并适当增配奖励规模。
  (二十一)各金融部门要大力支持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对经考察论证确定可行的东西合作项目,要积极帮助立项申报国家计划,努力筹措资金,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对东西合作专项贷款,本着谁受益、谁贴息的原则,由当地财政负责落实贴息资金。
  (二十二)省计委每年继续从国家预算内地方统筹基建投资中拿出1000万元,作为发展乡镇企业的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小型巨人企业、骨干企业、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中的龙头企业。
  (二十三)全省每年用于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农业开发资金、出口基地周转金、边境少数民族地区补助、扶贫资金、民政扶贫周转金等专项资金,都要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扶持乡镇企业。其中,星火计划资金,用于乡镇企业的部分不得低于70%,到“九五”期末,达到80%;农业开发资金的多种经营投入部分要优先向乡镇企业倾斜,向以农副产品为重点的加工项目倾斜。
  (二十四)对有希望成为农村小城镇的工业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指城镇给排水和商业基础设施建设,省行业主管部门要分期、分批逐步纳入有关投资计划。
  (二十五)鼓励多渠道为发展乡镇企业招商引资。对牵线搭桥引进外资和内资发展乡镇企业的单位或个人,由受益单位按到位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进项目和技术的,从该项目和技术投产见效的税后利润提取适当比例的奖金,奖励引进单位或个人。
  三、关于科技与人才政策
  (二十六)省科委每年要从国家和省的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及专利技术成果中选择一批适合乡镇企业的项目,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特点,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向乡镇企业推广。对乡镇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新产品,市场前景好的要优先纳入各级科技推广计划。
  (二十七)鼓励企业加速技术改造。省经贸委要从工业周转金中拿出600万元,并从明年起“九五”期末每年递增10%,用于扶持乡镇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经省经贸委、省乡企局审批的乡镇企业重点技改项目,要列入全省技改计划,给予重点扶持。对列入省重点和重点技术开发的乡镇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并验收合格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视财力可能,在一定时期内将新增所得税的一部分返还企业,用于还贷。
  (二十八)建立乡镇企业科技开发基金。企业科技开发基金,从生产性企业销售收入中提取。一般企业每年提取1--3%,经省、地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提取3--5%。主要用于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企业的技术改造及科技人员奖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费用年增幅在1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倍抵扣应税所得额;增幅在10%以下或比上年减少的,按实际发生额抵扣应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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