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对乡镇企业新建、扩建、技改的生产性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十)对乡镇企业不再征收“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十一)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从投产之日免征所得税5年。
(十二)对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纳所得税减征10%,以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
(十三)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十四)城市企事业单位与乡(镇)村及农民联合办的企业,其厂址设在乡镇和农村的,可享受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关于资金投入政策
(十五)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增加乡企业周转金数额,省级财政周转金每年要保证15%的增长幅度,地市、县财政部门每年要从本级可用财力中拿出1%,专项用于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并视财力逐年有所增加。要切实落实好关于乡镇新增税金的48%用于扶持乡镇企业的规定。各级财政要将农业税附加的5%做为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周转金。坚持投放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制度,一律实行财产抵押和法律公证。做好周转金的回收工作,加快周转金的周转,提高使用效率。省财政每年拿出150万元用于乡镇企业的智力开发。各地市、县都要拿出一部分资金建立人员培训基金,专项用于乡镇企业现有人员的培训与提高。省财政每年用于县级职业教育的专项资金,要重点为乡镇企业培养技术和管理人才。
(十六)增加对乡镇企业信贷资金投入。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通过调整信贷结构、盘活资金存量等途径,不断提高对乡镇企业信贷资金的实际投入比重,其它金融部门每年也要拿出一定规模的资金支持乡镇企业,全省乡镇企业信贷投入每年按12%的比例递增,产粮大县的专项贷款要重点支持农副产品深加工的乡镇企业。
(十七)允许乡镇企业依据《
担保法》将土地使用权向银行等金融部门作抵押,获得的抵押贷款用于增加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在抵押期间免征土地使用出让金,并优先予以登记。
(十八)金融部门要在为乡镇企业筹措生产经营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帐户,方便结算等方面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科技含量较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龙头骨干企业,要积极纳入“金龙工程”,开户行与企业签订银企协议,保证及时解决资金需求,建立起互惠互利互信的新型银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