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乡镇企业加快发展与提高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限期修订建国以来发布的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行政部门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乡镇企业
 加快发展与提高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黑政发[1997]76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发[1997]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扶持我省乡镇企业加快发展与提高,现将完善、修改和补充后的乡镇企业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财税政策
  (一)新办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先征后返所得税、资源税3年,先征后返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1年。先征后返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县(市)财政部门批准,可全额征收、减半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2年。
  (二)鼓励乡镇企业兴办高新技术产业,进入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乡镇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对从事黄金生产的企业,所生产、销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商业批发肉、蛋、禽、水产品、果品和蔬菜经营的乡镇企业,该项经营实现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返。
  (四)乡(镇)村创办的第三产业,经财政部门批准,按产业政策先征后返所得税1--2年。
  (五)乡(镇)、村通过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办的生产性企业及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扩建项目,外联方投资占投资总额25%以上、合资合作期在10年以上的,先征后返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1--3年。
  (六)城市企事业单位与乡(镇)村及农民联合办的企业,享受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城市企事业单位向乡镇企业投资所分得的利润先征后返所得税5年。
  (七)对乡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因政策调整企业发生亏损,遭受自然灾害,归还贷款有困难,历史包袱沉重,新办企业资金紧张,经当地财税部门审批,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轻或免征所得税1年。减轻比例,由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八)乡镇企业用银行贷款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从投产之日起,所缴纳的所得税,可先征后返,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到还清为止。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