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除按规定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审批的以外,省外和国外投资企业有权拒付。
十四、在我省兴办的省外或国外投资企业,除大中城市的繁华地区外,一律免征市政建设费。
十五、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十六、省外和国外投资企业购买本企业生产、生活和办公需要的商品,不受省内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限制。
十七、地方国有企业引进省外、国外资金从事技术改造或新上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引进资金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省重点项目资金或各级财政周转金可优先与企业自筹资金配套。
十八、对引荐外资投入我省地方国有企业的中介人,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和当地政府确认,可按外商投资实际到位额的1‰--3‰,并按现汇牌价折成人民币,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其中:实际到位金额200万美元以下(含200万美元)的,奖励中介人1‰;实际到位金额2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2‰;实际到位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奖励3‰。具体兑现办法是,申请奖励的中介人在履行申报手续后,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先支付奖励金的50%,待项目正式投产营业后,再支付其余部分。
十九、对引荐省外资金投入我省地方国有企业的中介人,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和当地政府确认,可按实际到位金额的1‰--3‰,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其中:实际到位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的,奖励中介人1‰;实际到位金额1500万元以上、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下的,奖励2‰;实际到位金额超过4000万元的,奖励3‰。具体兑现办法是,申请奖励的中介人在履行申报手续后,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先支付奖励金的50%,待项目正式投产营业后,再支付其余部分。
以上各项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省外和国外投资者,并从1997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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