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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赋予省外和国外投资者若干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收买或兼并我省关停、亏损企业,安置原有企业富余职工占从业人数60%以上,引资金额占总投资50%以上的;
  (二)外方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我省大中型骨干企业的。
  四、引进先进技术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按缴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实际已纳所得税额的30%。
  五、凡国家和省给予减免或返还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从开业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5年。
  七、在我省兴办的省外投资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对经营期10年以上、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缴款级次,经地方政府批准并视同级财力可能,可从企业获利年度起2年内,对已上缴的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对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企业,可由地方财政按不超过企业已纳所得税额30%的幅度,酌情予以返还。
  八、在我省投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先进型、出口创汇型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文化教育及科学研究企业的,免征土地使用费10年。
  九、对利用划拨土地进行招商引资或合资入股的我省企业,可按当地基准地价的70%缴纳土地出让金。
  十、对外商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先进企业,以及资源开发、节约能源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缴纳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和住房补助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十一、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住房补助金均按每人每月不高于30元提取,由企业中方用于补贴建造、购置职工住房费用。提取住房补助金后,企业发生亏损的可以少提或免提。企业在筹建期和投产营业后1年内,免提住房补助金。企业自己解决住房和职工私有房的,免提住房补助金。
  十二、不享受免缴国家对职工各项补贴的企业,仍继续给予低标准的优惠,即每人每月按10元固定数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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