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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赋予省外和国外投资者若干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限期修订建国以来发布的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行政部门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赋予省外
 和国外投资者若干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黑政发[1997]77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赋予省外和国外投资者若干优惠政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1月15日

        关于赋予省外和国外投资者若干优惠政策的意见
        (黑龙江省财政厅 1997年11月10日)

  为切实改善我省投资环境,鼓励省外和国外(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下同)客商投资开发和建设黑龙江,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特制定以下吸引省外和国外投资者的优惠政策。
  一、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执行国家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免征2年、减半征收3年(以下简称“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期满后,按国家规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仍继续执行15%的所得税率。对下述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的税率超过下列标准的部分,按缴库级次,由财政部门予以返还5年:
  (一)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内的生产性企业为15%;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内的非生产性企业为24%。
  二、外商投资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的技术先进型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返还50%;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按24%税率征收所得税,返还80%。均按缴库级次,由财政部门返还5年。
  经省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对经营期10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国家两年免税政策期满后,其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通过先征后返的办法,全部返还给企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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