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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黑龙江省依法治省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级公安机关要继续认真贯彻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加强刑事执法工作,努力提高破案率和审结率,提高办案质量;要依法行使治安行政管理职权,治安、交通、消防、边防、出入境管理等部门,都要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受理、审查、批准和办理证照等各个环节都要规定明确的办理期限和监督制约制度;要按照“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单位内部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强化农村治安管理工作,努力落实群防群治措施,加强人防、技防、物防建设,健全社会整体防范机制。
  (七)继续抓好基层依法治理。要深入开展依法治村、治厂、治街、治店等活动;要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不断完善已经在“二五”普法期间建立起来的村规民约,使基层依法治理活动逐步走向规范化的轨道。同时,要把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基层单位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发展经济奔小康结合起来狠抓落实。
  (八)深化法律服务业改革。法律服务机构要重点为培育市场经济主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服务,为各级政府加强宏观调控服务,使法律服务拓展到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各个环节,深入到企事业单位、农村乡镇、家庭各个领域。要积极探索实施法律援助的经验,对因经济困难、确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特殊群体实行法律援助,完善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法律服务业的管理,加大法律服务业改革力度,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法律服务机构的审批工作,落实投诉制度、错案追究赔偿制度,开展执法道德教育,严格执业纪律,树立良好形象。形成健全的法律服务体系和统一、高效的法律服务业市场。
  三、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政府法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法制工作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把政府法制工作列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切实发挥其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能。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各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并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系统的实际,制定贯彻本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对依法治理的任务、方法、步骤及标准都要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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