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实行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对于国家和省已经发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要严格执行,定期检查,并按规定向政府和人大报告有关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对于社会上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现象,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尤其是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一律实行公开办事制度。要继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要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依法规范行政处罚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重视和关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善行政执法手段和工作条件,并依法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按照党的十五大的要求,认真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总结我省的实施经验,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各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中的份量,完善评议考核制,保证各项行政执法任务落到实处。
(三)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切实强化内部层级监督,建立健全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制约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并按照党的十五大的要求,高度重视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注意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主动认真地纠正通过各种监督指出的违法问题。要切实加强政府对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已经建立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行政处罚监督等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通过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加大对执法违法问题的监督力度。此外,还要建立和完善违法案件的举报督查制度、行政执法监督窗口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等,并在实践中继续探索新的行政处罚监督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善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制约机制。
(四)认真搞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
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行政机关首长要重视复议应诉工作,确定复议机构,加强对复议应诉工作的领导。行政机关的复议机构和复议人员,要认真办理应当由本机关依法受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复议申请,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建立行政复议应诉办案人员责任制,对不依法办案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加强对复议应诉人员的培训,提高复议应诉人员的素质。要严格执行复议应诉案件报告制度。行政机关的信访部门或其他部门,对应当依法申请复议的来信来访,应当及时告知其按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办理。通过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威。
(五)认真搞好“三五”普法教育。要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黑办文[1996]28号)要求,继续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知识教育。要重点抓好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者和青少年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各级行政干部尤其是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要在深入学习邓小平有关民主法制理论的基础上,重点了解和掌握《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以及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着重掌握
公司法、
劳动法、合同法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学习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要在青少年中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中、小学校要把法制教育列为学生的必修课。基层组织要抓好社会青年的法律常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