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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黑龙江省依法治省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贯彻黑龙江省依法治省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发[1997]73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黑龙江省依法治省方案>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1997年10月31日

        关于贯彻《黑龙江省依法治省方案》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政府依法行政,依据1996年7月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依法治省方案》,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任务,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做到政府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政府立法,规范行政执法,强化执法监督,依法复议应诉,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根据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宏伟目标,要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在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继续把经济立法放在重要位置,抓紧制定和完善规范市场主体和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促进对外开放以及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和完善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振兴基础产业、保护资源和环境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同时,还要制定和完善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使法制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同步推进。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法规(草案)、规章起草责任制,抓好起草、论证和协调工作,加强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要继续搞好规章的清理工作,做到立、改、废的有机统一,为我省行政工作有法可依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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