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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第一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
 负担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黑政发[1997]72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的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对全省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进行了初步清理审核,经省政府1997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第一批取消29项不合理的收费、摊派项目。现通知如下:
  一、建设部门
  (一)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费
  (二)自来水安装管理费
  (三)综合开发企业上级管理费
  (四)房产争议收费
  二、教育部门
  (五)教育设施配套费
  三、电力部门
  (六)用电附加费(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以外的附加等)
  (七)电网改造费
  四、铁路部门
  (八)铁路限制口加价费
  (九)铁路客票预计预售服务费
  (十)预订北京至广州联程铁路客车卧铺票服务费
  (十一)铁路客运旅行服务费
  (十二)代旅客订送铁路客票手续费
  (十三)铁路客车雅卧服务费
  (十四)铁路客车餐车茶座服务费
  (十五)铁路旅客票价外强制保险
  (十六)无轨车站收取的铁路客运延伸服务费
  (十七)铁路货物协议运输费
  (十八)铁路货物运输计划服务费
  (十九)铁路运输计划审批费
  五、劳动部门
  (二十)施工企业使用临时工管理费
  (二十一)务工许可证收费
  六、人事部门
  (二十二)老干部离休荣誉证费
  (二十三)干部退休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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