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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1997修正)

  (一)参加本村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
  (二)检查管理本村资金筹集、使用和资产保管等;
  (三)检查指导所属企事业的财务工作;
  (四)拒绝办理违反财经制度的收支;
  (五)向上级经管站反映违反财经制度问题;
  (六)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并按规定享受技术补贴。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
  (二)抵制侵犯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按农村会计制度要求,记好会计帐目;
  (四)真实、准确、及时填写农业经济报表。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使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帐、表、簿、据,做好财务档案的保管工作。财会人员离任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按规定进行离职审计,报乡(镇)经管站验印存档。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出代表组成的民主理财组织。民主理财组织的职责:
  (一)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务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检查监督财会人员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维护集体资产不受损失;
  (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挥霍浪费集体资金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县、乡(镇)经营站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指导和审计、监督。
  各级经管站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公布二次财务帐目,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乡(镇)经管站应当实行村财会人员集体办公制度,以村为单位设置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余额控制总帐。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应当支持村财会人员履行职责,保证财会人员行使工作权利,严禁打击报复财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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