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农户股金可由农村合作基金会代为管理,持股入会农户享有按股分红的权利。
第十八条 公积金包括按规定从收益分配中提取部分、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土地征用补偿费等。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十九条 公益包括按规定从收益分配中提取部分、接受专门用于公益福利事业捐赠等。公益金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福利事业。
第四章 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产畜、役畜、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帐册,定期盘点,对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帐、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的,按买价加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和安装费计价,自行建造、自繁自育的,按建造或繁育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二)接受捐赠的,按市场价计价;
(三)改建、扩建的,按原价加因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在改建、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按评估确认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新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费和安装费计价;
(五)林木开始有正常收入转作固定资产,按营林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二条 生产性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提取折旧:
(一)大型农机具和其他机器、设备,按规定的折旧年限提取;
(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需要重置更新的,按使用年限提取;
(三)建筑物按使用年限提取;
(四)其他固定资产按综合折旧率提取。
第二十三条 大中型机械设备、建筑物、成片林木等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应当报乡(镇)经营站组织评估后进行。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产品物资帐册和保管、使用制度,定期盘点,对产品物资的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帐、实相符,产品物资丢失或损坏时,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