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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加快边境开放城市建设,促进边境地区的繁荣与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黑河、绥芬河市设立的享受国家、省、市给予优惠政策,实行全方位开放的特殊经济区域。
  第三条 合作区应当加速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设备、人才,发展开放型经济,保障经济快速、高效、健康发展。
  第四条 合作区应当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为兴办企业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五条 合作区内投资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合作区内任务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经济贸易合作管理

  第六条 黑河市、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在合作区设立的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以及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各项权力,对合作区内经济贸易合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合作区具体优惠政策和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同时报所在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编制合作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权限,审批和管理在合作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依法管理合作区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和开发,在土地总体规划范围内有权审批用地;
  (五)负责合作区内财政、国有资产、统计、劳动人事、城市建设、房屋产权、工商行政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合作区内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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