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让未成年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侵害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偷盗、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二十二条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倒卖各种有价证券及其他票证的;
(二)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物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
(四)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五)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
(六)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八)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
(九)随地便溺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道路上维修、冲洗车辆影响交通,或者临时维修车辆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二)坐、钻、跨交通隔离设施,或者不在人行横道线内行走的;
(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上摆摊、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
(四)非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的;
(五)在交通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劳动教养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