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七条 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遣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邮局、港口、仓库以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种植、加工、销售等场所,依法实施现场检疫、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及有关资料,进行疫情监测调查、检疫监督,并依照规定提取样品;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隔离试种和对检疫物进行消毒、除害处理以及对疫情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植物检疫人员依法执行检疫任务时,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戴检疫标志,铁路、邮电、交通、民航、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省植物检疫机构要定期组织对全省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和调查,重点检疫对象每年至少调查一次。各市、州、县(市)植物检疫机构要开展本辖区危险性病、虫、杂草的调查。各级植物检疫机构要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资料,并报上一级植物检疫机构。
  本省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的疫情,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新的危险性病、虫、杂草,应当立即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报告。经鉴定属于植物检疫对象的,植物检疫机构应立即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紧急防治措施,及时进行封锁控制和扑灭,并逐级上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疫区与保护区应当按国家规定程序划定、改变或撤销,并采取严格的封锁、控制、扑灭或者保护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的传出或者传入。
  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人参加交通、林业等部门在当地设置的检查站开展检疫工作。发生重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公安、交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
  第十一条 进行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
  第十二条 植物、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调运之前必须实施检疫:
  (一)农业植物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不含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下同)调运的;
  (二)列入全国和省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并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
  (三)调往省外,列入调入省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