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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下列项目要进行全过程或分阶段的工程监理: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涉外工程项目、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以及其他要求进行监理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 建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相互制约的制度。禁止工程建设自建、自营、自监和行业垄断,实行项目交叉监理。监理单位不得监理与本单位有同一隶属关系的单位所设计或承建的建设工程。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须经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项目单位要在验收前两个月编制出竣工决算到审计机关审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必须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按验收标准及时组织验收。同时,在验收前,要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定质量等级。
  第三十七条 大中型项目及限额以上项目,报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组织验收,或由其委托的主管部门、省计委、经贸委组织验收。小型及限额以下项目,省审批项目由省计委、经贸委或委托同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市、州及开发区审批的项目,由市、州计委、经贸委、开发区或委托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同时要将验收文件报省计委、经贸委、开发区备案。所有项目,竣工验收一个月后,必须到项目所在地统计部门办理竣工报告。具体验收程序以及组织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章 后评价

  第三十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国有、集体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交付生产(运营)一年以后,要有选择地进行后评价。由计委、经贸委会同财政、审计、统计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生产运营全过程进行系统评价,提出评价报告,送项目法人并报同级政府。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计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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