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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

第六章 招标投标

  第二十六条 严格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所有工程项目必须依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组织招投标。合同估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货物和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实行招标的采购,也必须进行招标投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由建设项目法人依法公开招标,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或排斥招标人。
  第二十八条 投资项目招标要采用竞争性招标或有限竞争性招标方式,按《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可采用议标方式的,必须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施工、设备材料购置、工程监理等。
  第三十条 各项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人资格审查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刊登招标通告或发招标邀请函、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招标文件的收费必须经物价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省计委、经贸委、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招标投标工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招标投标具体管理监督工作。对省预算内全额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中标后的标底和投资包干指标抄送财政部门。招投标中标书作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对招标投标工作中的违章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通过施工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后,甲乙双方要依据有关规定签定合同,并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七章 工程监理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监理是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工程监理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监理活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证书所允许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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