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资本金
第十八条 实行建设项目资本金制度。各种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都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落实资本金。
第十九条 没有按规定落实足额资本金的项目,投资项目管理部门不予审批立项,金融部门不得提供贷款,建设单位也不得到资金市场筹资。
第二十条 实行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增加有关资本金的内容,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数额和比例、各出资方承诺出资的证明文件以及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评估材料。对内容不全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章 项目开工
第二十一条 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向审批部门(计委或经贸委)报送开工报告。在投资计划下达后、发包前,必须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建。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必须执行开工前审计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开工报告前,要按规定申请开工前审计。审计机关要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规划、土地部门在计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并下达计划后,方可办理规划审批、用地审批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利用预算外资金和各种专项建设资金建设的项目)在批准开工后,都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计委、经贸委下达,并由计委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同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纳(免)税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未领取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由计划部门会同审计、税务和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认定可以进行建设的项目,按适用税率补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并领取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同时对纳税人处以应纳税额5倍以内的罚款。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勒令停建,并追究项目单位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