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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

  第八条 依托现有企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现有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需新设独立核算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
  第九条 项目法人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申报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无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或项目法人组建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项目可研报告批准后,正式确立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法人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凡应实行而未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土地等部门不得批准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勘察设计

  第十二条 从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持有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严禁无证勘察设计、越级勘察设计和超越资质等级证书所限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勘察设计。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实行限额设计。不准盲目地按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要求,任意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 设计部门应积极采用适合我省的国内外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有效的科研成果,努力提高设计质量水平。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做多方案比较,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选定的设计方案必须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投资效益好。
  第十五条 设计审查部门要严格审查生产工艺、设备选型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认真把好设计审查关。对设计深度不够、不符合初步设计要求的设计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由于勘察设计原因影响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造成工程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勘察设计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要降低其勘察设计资质等级或取消其勘察设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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