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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计委
 制定的《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1997〕3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计委制定的《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日
          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
           (省计委 1997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和审批程序必须按《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吉政发[1996]14号)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实施,要遵循《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四条 建立投资咨询评估决策程序。凡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投资的项目都必须进行科学评估和论证,实行具有资质资格的专业咨询评估单位咨询评估制度。
  第五条 咨询评估单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规定,在技术、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上,提出独立、公正、科学、可靠的评估意见。
  第六条 由于咨询评估原因导致决策失误的,要追究咨询评估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凡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必须设立项目法人,由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集、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及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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