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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实施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0月10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五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吉林省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造成轻度成灾的,可并处10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中度以上成灾的,可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对森林经营单位的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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