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业经1997年10月2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闻世震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遵守
《条例》和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第三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优化环境,坚持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工商、地税、交通、邮电、土地、卫生、环保、农业、水利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