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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2号)


  《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已经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人常务委员会
1997年11月29日

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的征收稽查管理。
  第三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养路费征收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省养路费征收稽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养路费征收稽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各级财政、物价、审计、农机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
  第五条 本省境内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车主),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养路费。
  车主不得拒缴、抗缴养路费,不得拖欠、偷逃养路费。
  第六条 符合国家或省减征、免征养路费规定的车辆,车主必须向所在地征稽机构提出申请,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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