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或者经营地点,必须事前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更换许可证;文化市场经营者歇业或者终止营业时,必须到原审批机关备案,交回许可证。
  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改建、扩建、合并或者分立时,其经营者必须事前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重新领取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经营者必须按照文化行政部门的规定,接受文化市场经营资格的年度审核。

第三章 经营

  第十三条 文化市场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公示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照;
  (二)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管理、培训;
  (三)依照批准的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四)不得以色情或者变相色情的方式提供服务;
  (五)禁止赌博;
  (六)不得噪声扰民、污染环境和妨碍交通;
  (七)灯光、音响、消防、卫生及其他经营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许设置封闭、重叠包厢;
  (八)依法纳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文化市场管理费;
  (九)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文化市场经营者必须维持其经营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保障消费者和雇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场所严禁接纳中、小学生和其他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上述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禁入标志。
  第十六条 从事演出、音像、文物、电影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文化市场经营者有权拒绝各种非法收费、摊派行为。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八条 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照审批权限的规定具体管理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对下级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工作有权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健全文化市场稽查队伍,提高文化市场管理人员素质,做好文化市场的稽查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