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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条 对文化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的制度和规范;
  (三)按本条例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批与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四)培训文化市场经营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监督、稽查文化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其他应由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事项。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
  负责文化经营场所治安、消防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负责对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查处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行为。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文化市场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于在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检举揭发违法经营活动的有功人员,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 文化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审批

  第八条 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许可证,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九条 文化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负责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审批工作:
  (一)中直、省直及其所属单位申办的,由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申办的,按市人民政府规定,分别由市、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以及外国人投资兴办的,由为其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级的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省、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授权下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文化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审批文化市场经营项目,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法律、法规对于办结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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