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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7修正)

  (三)利用发电厂(站)、变电所(站)的围墙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保护区内取土、开挖、钻探、倾倒腐蚀性物质、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未经发电厂许可,在灰坝(场)上种植树木和农作物或者挖沙、取土、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悬挂广告条幅;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或者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
  (七)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八)在杆塔内(不含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第十七条 禁止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35千伏以下5米、66千伏及以上1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腐蚀性化学物品。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外50米以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等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要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时,由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破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八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破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保留或者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
  第十九条 在电力电缆保护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腐蚀性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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