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现发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将《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责令其补办手续,也可责令停止招标或宣布招标无效,并按照《
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和第
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罚款:
(一)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招标的建筑工程未招标而确定承包方的;
(三)泄露标底的。”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在《山西政报》上重新发布。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5年6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0月25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