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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97修正)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现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将《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责令其补办手续,也可责令停止招标或宣布招标无效,并按照《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罚款:
  (一)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招标的建筑工程未招标而确定承包方的;
  (三)泄露标底的。”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在《山西政报》上重新发布。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5年6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0月25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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