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1997修改)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现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扣减当年或下一年的用水指标:
  (一)超计划用水20%以上拒不采取措施的;
  (二)擅自拆除或停用节水工程设施的;
  (三)继续生产和使用淘汰的用水设备器具的。”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对生产浪费水的老式产品和淘汰产品的企业,应限期加以改造。”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在《山西政报》上重新发布。

         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
        (1990年12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0月25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的决定》修正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国务院批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