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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997修正)

  第二十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爱护城市公共环境卫生,不准乱泼污水,不准由楼上向楼下倾倒垃圾废弃物,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不准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禁止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饲养信鸽必须经信鸽协会审核同意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审批。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可根据情节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遵守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贴挂、设置宣传品的;
  (三)在临街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四)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的,或虽经批准饲养信鸽但未设置保洁防护设施的;
  (五)栽培、整修树木花草,未及时清理枝叶、渣土的;
  (六)造成自来水、污水、粪便外溢或者清理下水、污水淤泥未及时清运的;
  (七)各种经营性摊点,不及时清理垃圾的;
  (八)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垃圾、粪便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三)运输流浆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苫盖,造成泄漏、抛撒的;
  (四)临街施工不设护栏、不作遮挡,或者竣工后不清理现场的;
  (五)建筑垃圾、渣土、生活垃圾等未按规定处置任意倾倒的;
  (六)未经批准私占便道及乱占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是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无党派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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