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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1997修正)

  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车辆应统一标志,进行养护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禁令标志的限制。
  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着安全标志服,并在作业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采取措施维持车辆通行。
  公路桥梁及其他构造物发生毁坏、承载力不足或者出现危险时,公路养护单位要及时设置指示标志,并尽快抢修,尽早恢复交通,不得无故拖延。临时不能通车的,由有关公安机关发布通告。
  第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造成公路严重损坏,交通中断时,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动员和组织驻军、驻地单位及沿线居民迅速抢修,恢复交通。
  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所需砂、石、土料场,生活用地和取水等,应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就近划定。公路养护人员在划定料场内取土、采石、挖砂、取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非法收费。
  第二十条 公路的绿化应统筹规划,并符合公路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公路行道树按照国家、集体谁造谁有、共造共有、收益分成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
  公路交叉道口50米内和急弯道的内侧不得栽植树木。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实施公路路政、路况巡查,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与土地、城建、规划等部门共同依法控制公路两侧的建筑事宜;
  (四)审理从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其他建筑设施事宜;
  (五)审批对公路的特殊占用和超过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通行;
  (六)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和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出示公路路政管理证件。
  第二十二条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临时和永久性建筑物;
  (二)挖沟、截水、取土、采石,利用公路、公路边沟进行灌溉和排放污水或利用桥涵、水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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