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97修正)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7年9月28日通过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现予公布。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9月28日

            山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文化艺术事业,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文化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范围包括:
  (一)图书、报纸和期刊的出版、印制、发行、销售和租赁;
  (二)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录、发行、销售、租赁和放映;
  (三)电影放映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四)营业性文艺演出及时装、健美表演;
  (五)经国家鉴定准许出售的文物、字画和美术作品;
  (六)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
  (七)其他文化市场经营活动。
  第四条 文化市场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五条 文化市场管理应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鼓励一切健康有益的文化艺术产品和文化娱乐活动,依法保护经营者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文化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治安保卫责任制和其他管理制度,保证文化活动安全、健康地开展。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