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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修正)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台(站)应按规定转播或传送中央和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节目。
  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必须安排专用频道完整地传送中央和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节目和国家教育部门办的电视教学节目。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视台(站)播放广告节目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不得播放含有虚假内容或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台(站)播放广告节目应保证其他的节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未经节目开办单位的许可,不得在转播的节目中插播广告和叠加字幕广告。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 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和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台(站)的工程建设应符合城市、乡村建设规定、广播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的技术标准。其技术方案须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承担广播电视台(站)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发证机关颁发的许可证照。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视工程竣工后,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可向用户收取有线广播电视建设费、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由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意见,省财政、物价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制定。
  第三十一条 农村广播电视网的建设,应以县级广播电视台(站)为中心,以乡级广播电视站为基础,因地制宜地发展调频广播、电视转播和有线广播电视。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至乡(镇)、村的广播电视传送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由县、乡、村分级负责,巩固原有的农村广播网,积极发展农村有线网,逐步实现有线广播与有线电视的双入户。
  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置的广播电视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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