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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停止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
 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7]41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针对我市“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存在着劳务人员流动性大,纳税人多次取得收入不主动申报纳税,税源难以监控的问题,为了堵塞漏洞,加强对“劳务报酬项目”征税的管理,通过调查研究,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如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我市有支付劳务报酬项目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同时,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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