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外销
高档住宅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核准工作的通知
(京房地物字[1997]第685号)
各外销高档住宅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
为加强本市外销高档住宅的售后管理,维护开发企业、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市政府[1992]第18号令)第
七条“…出售高档住宅,须制订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并报房地产管理局核准”的规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决定,即日起开展对外销高档住宅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核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发企业出售外销高档住宅必须制订公约。公约应包含《外销高档住宅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基本内容》(见附件)中所列示的内容。
二、开发企业在办理《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应向市房地局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提交公约文本三份。经审核同意后,由市房地局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发给书面通知。
修改已经核准的公约,应重新申请核准。
三、开发企业在出售外销高档住宅时,应向购房人提供经核准的公约。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书面承诺遵守公约。
四、未办理公约核准手续的开发企业,应在本通知发布后三个月内到房地局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补办核准手续。
附件:《外销高档住宅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基本内容》
一九九七年九月八日
附件: 外销高档住宅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基本内容
关于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从落、四至、建筑面积、用途。
*物业的合法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
*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