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总说明(内容同第九条有关规定);
2.项目成本税费报价表;
3.计、建两委批准的商品房建设计划文件;
4.市规划局和市建委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证。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在指导价格规定的活动幅度内的,备案后可自行销售;特殊情况下销售价格超过指导价格规定的活动幅度的,须经市物价局、市建委审批后销售。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和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房,其成交价格在发生首次交易后30个工作日内应向市物价局、市建委备案。
第十四条 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售房者必须备有售房价格说明书并向购房者明示。售房价格说明书内容包括:
1.商品房使用面积单价和建筑面积单价;
2.楼层、朝向价格增减系数;
3.坐落位置、房型简图、整套建筑面积(含比例分摊公用面积)和使用面积;
4.商品房价格外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含分摊性的项目)与收费标准;
5.拟定的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
售房价格说明书文本由北京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
第十五条 商品房价格构成外的代收代付费用,属于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代收;属于分摊性质的,只能按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合理分摊,不得额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
第十六条 凡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进入商品房成本和价格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及经营性收费标准必须按《北京市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关于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抑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商品房购买者应拒绝交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应标明销售价格,其它涉及价格(收费)的内容应写入合同有关条款或附件。销售合同一经签订,售房者和购房者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以商品房市场价格涨落、建筑成本变化等为由,擅自变更合同签订的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