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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根据楼层、朝向确定的商品房差价,其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第四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保护正当竞争,禁止垄断价格。
  根据不同情况商品房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安居工程住宅和国家征购住宅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 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公寓、别墅、四合院等高档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由市场价局、市建委会同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等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政府指导价每年第一季度末发布。
  普通商品住宅的政府指导价格是市物价局、市建委、市计委在掌握全市各区域商品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面向全市发布的各区域商品住宅的销售指导价格。
  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的普通商品住宅为平均每套建筑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
  第七条 除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各类商品房实行市调节价格。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应在主体结构完工前同时向市物价局、市建委申报销售价格。
  市物价局、市建委在收到正式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正式批复。
  第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申报内容包括:
  1.项目总说明(包括项目地点、四至、建设规模、配套工程、综合环境及该商品房预售面积、预售价格、竣工交付日期等);
  2.商品房成本税费报价表;
  3.政府批地文件;
  4.建筑施工合同;
  5.市政管网综合图;
  6.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含附属和配套工程明细);
  7.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在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须将预售(销售)价格向市物价局、市建委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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