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6日)停止执行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价(房)字[1997]第342号)
各区县物价局、计委、建委、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了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市场和商品价格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经营、销售商品房的所有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正当竞争的原则。
商品房销售价格应以开发成本为基础,加合理利润、结合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商品房价格构成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