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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扣押、追缴、没收等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委托机关送交的《涉案物品估价委托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价格事务所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涉案物品估价委托书》时,应当认真审核委托书的各项内容及要求,如若委托书中所示要求无法做到时,应当立即与委托机关协商。

第三章 估价程序

  第十一条 价格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涉案物品估价委托书》载明的情况,对实物进行查验,如发现差异,应立即与委托机关共同确认。
  价格事务所一般不留存扣押、追缴、没收等涉案物品,如需留存时,应当征得委托机关同意,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价格事务所根据估价的需要,可以提请委托机关协助查阅有关的帐目、文件等资料。可以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索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价格事务所应当在接受估价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扣押、追缴、没收等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第十四条 价格事务所办理的扣押、追缴、没收等涉案物品估价鉴定,对委托估价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含500元),由两名以上估价工作人员共同承办,填写《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估价员签章后,经所长审签并加盖公章。估价金额少于500元的,价格事务所可出具简易《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
  第十五条 价格事务所估价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估价事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与该估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估价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扣押、追缴、没收等涉案物品公正估价的。
  第十六条 价格事务所在完成估价后,应当向委托机关出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
  (一)简易《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估价内容;
  2.估价依据和方法;
  3.估价结论;
  4.估价员签章;
  5.公章。
  (二)《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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