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扣押、追缴、没收等
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7月10日 京价(事)字[1997]第229号)
各区、县物价局、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市人民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清河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市公安局各分(县)局、业务处、铁路公安分局: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计办[1997]808号“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
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扣押、追缴、没收等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制定《北京市扣押、追缴、没收等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北京市扣押、追缴、没收等涉案物品的估价工作,市、区、县物价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二、市、区、县物价局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健全价格事务所组织机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三、《北京市扣押、追缴、没收等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办法》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正确办理案件的重要保证,市、区、县物价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四、对在执行本办法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北京市扣押、追缴、没收等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
附件:
北京市扣押、追缴、没收等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扣押、追缴、没收等涉案物品估价管理,规范扣押、追缴、没收等涉案物品估价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和审理刑事、民事、经济等案件时,对于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等涉案物品需要估价的,应当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案件移送时,应当附有《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