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经审核属于污染扰民搬迁企业,且转让原厂址取得的转让收入用于新厂址建设的,可按(95)京经安字第200号通知规定享受免税政策。
对于在原厂址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不能享受(95)京经安字第200号通知中的免税政策。
对于搬迁企业以原厂址与其他单位进行合建,建成后按合同留作自用的房地产,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将自用房地产转让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关于对个人转让自有居住用房征免税问题。
对于个人转让自有居住用房,在界定其居住时间时,可按其房屋产权证所登记的时间为准;对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单位以优惠价或成本价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可由单位出具购房居住证明。凡是其产权证登记时间或购房时间与转让时间相隔超过5年的,均可享受免税政策。
对个人转让落实私房政策时腾退的住房,在出示房管部门腾退通知后,可享受免税政策。
对个人转让所继承或接受赠与的居住用房,在出示原所有人的房产证及继承人或受赠人的房产证后,可享受免税政策。
六、关于对合作建房办理项目登记及纳税申报手续问题。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协议),在获得立项批复后,其中一方又将已合建的部分再与第三方签订合建合同(协议)的,应在再次签订合建合同(协议)后30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纳税申报手续。
七、纳税人在办理项目登记、纳税申报手续时提供的资料。
(一)办理项目登记时,需由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
1.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合建协议书)
2.土地受让合同(或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文件)
3.建设项目立项报告批复文件
4.建设工程规划批复
5.税务登记证
6.申请按季申报的综合开发企业还应提供资质等级证明
办理普通标准住宅审批手续时还需提交首规委批准的普通标准住宅设计图纸(包括:每栋楼建筑总面积、每栋楼设计总户数、住宅装修标准、住宅设备标准)。
(二)办理纳税申报时,需由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
1.当期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损益表、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在建开发项目成本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等
2.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