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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税若干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7)198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政策,驾驶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及征管办法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对经政府批准建立的各种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成片土地开发、分期分批转让房地产征免税问题。
  在1994年1月1日以前经市、区(县)政府批准,进行房地产开发并立项的开发区,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指定的开发公司)名义与在开发区内投资的投资商(或开发商)在1994年1月1日前签定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在1998年12月31日前首次转让的房地产,可根据京财税(1996)647号通知有关规定享受免税政策。1994年1月1日以后开发区管理部门将完成土地基础设施建设(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后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或出让),投资商或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新建房地产在1998年12月31日前首次转让的,也可享受免税政策。
  二、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片受让土地,分期分批进行房地产开发并转让征免税问题。
  凡由市计委、建委在1994年1月1日前审批立项,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片受让土地,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分期分批进行房地产开发并转让或只转让土地使用权,其在1998年底前未超过立项批复总体规模范围开发并首次转让的房地产,可享受京财税(1996)647号通知中规定的免税政策。但该公司如与其他单位签订开发或转让合同,由其他单位进行开发建设后再转让的,属第二次转让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开发企业超过1994年1月1日以前立项批复规模开发并转让的房地产,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1998年12月31日前预售商品房免税问题。
  对于1994年1月1日前批准立项或签订开发合同(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的商品房项目,在1998年12月31日前预售时已完成主体工程且投资完成额占计划投资总额70%以上的,视同在1998年12月31日前首次转让,可按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关于对污染扰民搬迁企业享受免税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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