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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房改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增加优惠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房改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增加优惠的规定》的通知
 ((96)京房改办字第075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高等院校,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28条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房改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增加优惠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
          房改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增加优惠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28条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房改售房中对教师购房增加优惠作如下规定:
  一、优惠对象
  1、下列单位在编并在职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1)各级政府教育部门主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
  (2)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各级政府其它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主办的各类学校;
  (3)其它类型的学校;
  2、上述单位离、退休的教师和教辅人员。
  本规定中,上述优惠对象统称为教师。其中、教辅人员包括从事教学、科研和图书资料管理以及实验室和学校行政工作的在编人员。
  二、优惠办法
  1、本人或配偶是教师的,购房时由售房单位增加购房优惠。具体办法是,按规定的售房,政府计算应付房价(不含提前付款折扣)后,一方是教师的,优惠5%;双方都得教师的,优惠10%。
  2、教师购房执行全市统一规定的最低限价的,在最低限价的基础上增加优惠。
  3、教师所购住房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标部分不增加优惠。
  4、售房单位凭教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见附件)对教师增加优惠。
  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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